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5846号 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德兴路5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