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5846号
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德兴路5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