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14民初3646号
原告上海雨娟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静雅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珉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完成承揽工作内容后,被告至今尚欠部分价款未付,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购销合同》及一份《补充合同》均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故上述合同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安装的人造大理石出现鼓包的质量问题,被告要求维修,但原告未予维修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对于工程的质保期各执一词,但工程完工至今仅一年多时间,部分面积即出现鼓包的情况,原告对此理应进行维修。现原告明确拒绝维修,故本院酌情扣减部分工程价款,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12,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上述认定意见,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间,原告承揽被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紫航路XXX号办公楼1-3层的人造大理石地面和楼梯的供料及安装等工程,工程总价107,510元。原告按约完成承揽的工作内容,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价款90,000元,尚欠17,510元未付。此后,原告承揽的2楼、3楼的两个楼梯转角平台的人造大理石出现部分面积鼓包的情况。双方产生争议,遂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提供的地砖鼓包照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一、被告上海良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雨娟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价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雨娟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元,由原告上海雨娟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91元,被告上海良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静雅
书记员 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