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79号
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星塔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星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德萍。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9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9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熙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雅莉
书 记 员 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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