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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星塔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星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德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4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9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熙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雅莉
书 记 员 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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