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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12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星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德萍。
原告***与被告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 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陈顺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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