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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7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2,141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熙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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