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60号 申请人: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54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紫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71,1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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