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60号
申请人: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54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紫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71,1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