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60号之一 申请人: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54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紫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57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71,1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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