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60号之一
申请人: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54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紫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工业园区春雨路336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良延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57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71,1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