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0309号
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2号厂房3层310-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113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9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朱嘉蹊
人民陪审员李华
人民陪审员黄映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蕾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