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48781号
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2号厂房3层31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用代码91440300564211137Y。
法定代表人林华军。
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惠,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裙楼三层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UL12Q。
法定代表人周素萍。
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典公司)诉被告深圳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茶小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秀远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2日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茂业百货。工程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了承包范围、工期、工程总价及付款,其中工程总价为195000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根据被告要求完成增加工程的施工,上述工程已经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9月25日,双方因工程款项等事宜申请调解,经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商业步行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9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292500元,于2019年11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487500元,2020年6月15日前在扣除18000元作为被告经营损失后向原告支付79500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合同、被告代表郭文乐签证的增加工程通过诉讼解决。被告并没有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调解协议约定的工程款232000元,另外未结算的增加工程款为83867元,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总共尚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1586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5867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158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为1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被告当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158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8月12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4月2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茂业百货装修工程,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工程总价款为1950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日进场装修,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日原被告签署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预算表。2019年7月上旬完成包括增加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被告小茶小点公司代表郭文乐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0日在上述增加工程的工程预算表上签署“该增加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使用”,工程款共计83867元。原被告于2019年9月25日经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步行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约定除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外被告仍应当向原告支付859500元。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通过诉讼解决。
另查,原告主张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支付292500元,2019年11月6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20000元,2020年5月22日支付15000元,共计627500元,被告尚未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支付的款项为232000元及增加工程款项83867元。庭审时,原告主张增加工程的工程预算表均系被告小茶小点公司代表郭文乐亲笔签署。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装饰装修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被告应依照双方签署的《工程预算表》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工程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如前所述,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记录显示,原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后,被告支付共计627500元,剩余工程款232000元未支付。被告小茶小点公司代表郭文乐签署增加工程的工程预算表及确认交付使用后,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83867元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款315867元(232000元+838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诉请以315867为基数,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相关利息以3158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开始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315867元及利息(以3158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2日起开始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3元,保全费2174.3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秀 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