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十层1001。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2号厂房3层310-313。
法定代表人:林华军。
上诉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71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述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涉案工程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