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083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2号厂房3层310-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典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立案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实为劳务纠纷,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爵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水电安装问题。***与***均确认:2021年5月,***与***口头商定,由***聘用***为广州市黄埔区御湖名邸莹石街28号、34号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两房屋”)进行水电安装,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于2021年5月8日进场开工,施工尚未完成时,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6月20日退场。 各方均确认***、***、爵典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庭审时,*****:其拍摄的张贴于广州市黄埔区御湖名邸莹石街28号的外墙上的装修申报登记证载明装修公司名称为爵典公司,并载明装修负责人为***,故***认为涉案两房屋为爵典公司负责装修并将工程分包给***,***再将装修工程转包给***。 庭审时,爵典公司**:***不是我方员工,我方并不认识***,也没有将任何的装修工程分包给***,与***没有任何的合作。我方没有承接涉案两房屋的装修项目,也没有向物业公司提交资料申报装修登记,装修申报登记证没有爵典公司**,且爵典公司在2018年已将名称从“深圳市爵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名字“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以不可能在2021年再以原来“深圳市爵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承接项目。 庭审时,*****:涉案28号楼的水电装修工程是***借用深圳市爵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御湖名邸物业公司进行装修报批的,***与爵典公司属于挂靠、借用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该工程实质上是***向涉案两房屋的业主承包的,但***均未与涉案两房屋的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口头约定的工程为:水电安装、土建工程。 二、劳务费问题。***与***均确认***已向***支付了劳务费共计20000元(2021年6月4日支付5000元、2021年5月17日支付5000元、2021年6月13日支付10000元)。 ***认为其劳务费共计40175元(包括:一、28号楼的劳务费32775元:1.28号楼预埋水电管道,口头约定90元/每平方米,施工977平方米共87930元,按只完成35%的标准计算为30775元。2.28号楼游泳池拉泥回填,由4个工人施工一天,每个工人每天400元,共1600元。3.打游泳池附近的负一楼地面,1个工人施工1天,每个工人每天400元,共400元。二、34号楼的劳务费共7400元:1.改负一楼地下的水管,每天一人施工,每个工人每天400元,施工6天共2400元。2.负二楼的改光纤线,每天一人施工,每个工人每天400元,施工6.5天共2600元。3.负二楼改水管,每天一人施工,每个工人每天400元,施工6天共24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后,仍应支付20175元。***认为在其退场后,制作了结算表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对金额是确认的。 ***认为双方对***的施工对应的工程价已经口头约定按照2万元计算,且该2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已向***付清。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29日***说:“明天十一点钟左右我过来工地,同你结算水电工程款”。2021年7月20日,***发送一份工程结算表,提出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后,仍应支付19477元。2021年7月30日,***说:“**,你就转账给我吧,什么时候转钱给我”,2021年7月31日***说:“我都要发工人的工资。”***语音答复:“给你啊,不用讲嘢,只是我忙而已。”2021年8月11日,***向***发送一张截图显示“订单金额已超出该银行单日累计支付限额,请尝试更换其他支付方式”,当日***说:“希望你不要再找借口了,那你明天早上转给我”,2021年8月12日,***说:“今日不会超额吧?” 三、其他事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载明:爵典公司的历史名称为深圳市爵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爵典公司和***向***支付工程款20175.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爵典公司和***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爵典公司和***向***支付工程款20175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虽然***与***没有签订合同,但双方均确认***聘请***在2021年5月8日进场对涉案两房屋进行水电安装且在施工期间由***向***支付了劳务费20000元,亦确认经协商同意***在水电装修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时于2021年6月20日退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劳务费用的结算问题。虽然***与***对***的劳务费用没有签订书面的结算表,但***在2021年7月20日向***发送一份其制作的结算表并提出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后尚应支付19477元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2021年7月30日,***再次要求***付款时,***表示同意,证实***与***双方均对***制作的结算表没有异议,确认***尚欠***劳务费为19477元。2021年8月11日,***向***发送一张截图显示“订单金额已超出该银行单日累计支付限额,请尝试更换其他支付方式”,证实***告知***,当日因支付限额导致无法付款。***为***提供了装修服务,***至今尚未向***付清劳务费用,***要求***支付劳务费用1947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未举证证实由爵典公司聘请其对涉案房屋进行水电安装工作,亦未举证证实涉案两房屋由爵典公司进行装修并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以装修申报登记证载明装修公司名称为爵典公司为由,主张涉案两房屋为爵典公司负责装修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要求爵典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诉讼费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94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5.26元,由被告***负担146.74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费,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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