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19498号 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2号厂房3层310-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113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永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291724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68.33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自2022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4月12日,共计408天);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5日,原告授权委托***参加被告“**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向被告支付50000元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保证金。2021年12月16日,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单方认定原告存在串标行为,要求原告承担10万元违约金,并将原告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予以没收。原告曾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告申请退还5万元保证金,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其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被告无需返还原告保证金及利息,此部分保证金是因为原告存在违规行为需要予以扣除。2.原告在被告“**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的竞标活动中存在串标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的约定。3.被告的招标文件第八条里明确规定禁止串标行为,并规定“整个招投标过程如有某个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其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且没收投标保证金”。4.原告做出的《美的供应***承诺》,违背此承诺的,原告需按照其不正当利益的10倍,或前十二个月交易金额的20%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低不少于100000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被告提供:《**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招标邀请邮件截图、邮件发送过程截图、视频、廉洁承诺函、招标文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工作联络函、申请押金退款证明及被告提供的投标文件、工作联络函(收件人: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原、被告各自表述的异议意见缺乏理据,且均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21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美的厨房电器《**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招标邀请!!”电子邮件,其中附件《美的集团微波和清洁事业部**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招标文件》包括有如下约定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招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14:30时(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宣布中标人时予以退还;招投标纪律:……禁止投标方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禁止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如有某个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其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且没收投标保证金……。”其中的附件5“[招标清单]**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xls”文件中的“分部份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48……1.钢柱面涂防火涂料,厚度暂定5.0mm。”2021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缴交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021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投标书》,提出报价为4864882.3元。2021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工作联络函》,函件中载明的联络事由为:“我司开展审计调查时发现,贵司在‘**泡沫板房更换’项目招标中存在串标行为,违反美的供应***承诺相关条款,贵司需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需承担10万元违约金,我司将取消与贵司的合作,列入美的集团黑名单。”原告收悉后回复:“我司没有像贵司所说在‘**泡沫板房更换’项目投标中存在串标行为,贵司在未调查清楚、说明据体相关事宜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认定,违背事实。如果贵司认为我司有串标行为,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贵司在没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下,要求取消与我司的合作及要求我司承担违约金,属于违法行为……。”2022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申请押金退款证明(无押金条)》,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因投标而支付的招标保证金50000元。因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招标已终止,且在终止该次招标活动后再另行发出招标邀请。 另查,被告也向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新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德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上述电子文件,但上述单位收到的附件5“[招标清单]**泡沫板房更换及环保设施隐患整改工程.xls”文件中的“分部份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48……1.钢柱面涂防火涂料,厚度暂定……。”标注均为“5.1mm”,而非“5.0mm”。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出《投标文件》,当中的“分部份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载明“48……1.钢柱面涂防火涂料,厚度暂定5.0mm。”原告2021年12月16日向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函件中载明的联络事由为:“我司开展审计调查时发现,贵司在‘**泡沫板房更换’项目招标中存在串标行为,违反美的供应***承诺相关条款,贵司需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需承担10万元违约金,我司将取消与贵司的合作,列入美的集团黑名单。”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回复:“同意扣款……。” 本院认为,案件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次投标过程存在串标行为而主张没收保证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告主**告与其他单位在涉案招标活动中存在串标行为,应当举证证明原告与参加投标的其他单位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且损害其合法利益。被告提供其向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络函》仅指出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串标行为,而没有指出参与串标的另一方是原告,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工作联络函》仅是提出在审计时发现原告有串标行为,而没有作出详细说明及提出相关依据,且原告对此作出了反驳但被告未有作进一步回应。另外,被告仅根据佛山市顺德区臣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书中有关参数与原告收到的参数相同而认为原告有串标行为,也未能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上所述,被告主**告有串标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的招标合同已终止,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导致原告产生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发出的《申请押金退款证明(无押金条)》未明确退还时间,故本院酌定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对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6元(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爵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2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