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德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23民初3664号
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28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3NY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李园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3144502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