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78号
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280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加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朝霞,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因被告*朝霞已付清款项,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繁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