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2886号
原告:天津兴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北方五金城东科园商务区D2F2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要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濠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成智,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兴尧建材有限公司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兴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兴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1元,由原告天津兴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