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7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津0110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341.05元。现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341.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