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8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赛尔联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路6号京韵花园1-B-1002。
法定代表人:谢作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G2楼A区3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赛尔联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鄂0111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7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赛尔联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赛尔联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赛尔联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7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