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主要负责人:焦根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群,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
法定代表人:牟真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延兵,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驰,新疆胡红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0)新7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0月13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丹
审判员 董 攀
审判员 赵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