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与扬州高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012行审13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润泽,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监察科办事员。
被执行人扬州高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衡器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扬江国土[2019]罚字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扬州高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扬江国土[2019]罚字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孔庄社区涵南组的385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钢结构仓库等建筑物;2、罚款15400元。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2月27日缴纳了15400元罚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
根据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相应职责进行整合,组建为扬州市自然资源局江都分局,不再保留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扬编办[2019]130号文件通知,扬州市自然资源局江都分局更名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经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江都分局对更名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主体适当,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申请执行的扬江国土[2018]罚字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高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孔庄社区涵南组的385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钢结构仓库等建筑物的执行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扬州市江都区城市管理局(扬州市江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有强
人民陪审员黄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