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10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霜霜,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该上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7.5元,由上诉人成都天行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毛 星
审判员 刘玉琬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