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1130号
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昕亮、陈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行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程行。
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行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行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7.50元,由原告成都智珍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