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黔2701执99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01执995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5040719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涛
书记员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