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415号
申请人:都匀市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东北路106号20层附2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702324C。
法定代表人:张锦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P3R573。
法定代表人:欧阳秀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都匀市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匀市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都匀城中支行尾号为0666的账户1448810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匀市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都匀城中支行尾号为0666的账户144881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都匀市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