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4840号
原告:贵州雄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小围寨剑江南路181号聚林世纪成2栋4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RHD42D。
法定代表人:梁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P3R573。
法定代表人:欧阳秀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雷杰,男,1989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
原告贵州雄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雄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都匀市恒业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杰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雄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雄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贵州雄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况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