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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43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文化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对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