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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325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中路8号。
负责人:***,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