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5民初2716号
原告***(曾用名***)。
委托代理人邵林。
被告***。
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