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5执恢8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组织机构代码7602699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威斯美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青岛华海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组织机构代码7439620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青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后经委托拍卖成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盖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