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威斯美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青岛华海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俊龙,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婷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尊知
代理审判员孙付
代理审判员*雄心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