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77号
原告:菱王电梯有限公司(***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6218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劳边“沙水路旁”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3850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菱王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款171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周千分之五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7月2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4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安装款17100元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以171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至2022年9月27日止按每周千分之五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42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原告为被告安装1台电梯,总价款342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安装地点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第二,被告应于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安装款;第三,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周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第四,合同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1台电梯已于2020年12月15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为止一直未依约支付安装款,原告屡次催促,但被告均拒绝支付。
后原告的企业名称由“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菱王电梯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安装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被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甲方的付款无论以支票、电汇、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都应付至本合约之乙方指定账户(抬头请注明“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否则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未经乙方明确授权,任何人员无权直接收取款项”。但原告变更企业名称及账户后没有通知被告,导致被告按合同账号付款屡次被退回。直到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才知道原告公司收款账户变更,被告已立即把余款支付了,所以是原告违约在先而不是被告。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利息及律师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并查明,2020年11月12日原告的名称由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菱王电梯有限公司。
涉案电梯于2020年12月23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检测院检验验收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确认合格。
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期间,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的董事***微信聊天,并发送了由原告出具给被告的《请款对账函》,要求被告支付涉案电梯尾款,并将款项汇入户名为“菱王电梯有限公司”的账号。
2022年9月27日,被告将涉案电梯尾款汇入“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款项因户名不一致被退回。次日,被告将款项汇到被告“菱王电梯有限公司”账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并安装完毕电梯设备,并于2020年12月23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7天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直至2022年9月28日才汇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20元及律师费4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没有告知其变更银行账户的事宜,诉讼中,原告提交其通过被告董事***通知被告变更银行账户并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反驳,而,***在微信中并没有拒绝或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的意思表示。另外,即使被告不知道原告已变更名称,但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8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曾有汇款给原告的行为。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20元及律师费4000***王电梯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06.5元),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8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