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辖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佳,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金源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达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坚公司”)、佛山市金源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利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及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技术秘密民事案件。本案中,六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耀达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认为本案应由耀达公司所在地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中,耀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四上诉人抢占其客户,非法披露、使用其客户名单,而客户名单仅是一般性经营信息,并非技术秘密,且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因违反保密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耀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耀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耀达公司所在地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耀达公司起诉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及经营秘密纠纷并无不当。因本案涉及技术秘密,且***、***、***、***、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技术秘密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