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8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6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8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4X1。
法定代表人:洪x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C。
法定代表人:陈x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金源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5。
法定代表人:林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志盛、***、***、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达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金源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利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志盛、***、***、金伟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耀达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耀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金伟坚公司在起诉前已停止向客户宣称是耀达公司子公司的行为,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查明并判决停止侵权,应予纠正。2.耀达公司的客户联系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胡志盛、***、***、金伟坚公司有权使用并与客户联系,一审判决***、胡志盛、***、***、金伟坚公司停止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超越了本案的审查范围。3.即使金伟坚公司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也只有在邮件中提及过相关内容,没有形成实际交易,一审判决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
耀达公司辩称:1.金伟坚公司在一审答辩状、庭审中均未称其已停止侵权,也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无不当。2.一审法院判决***、胡志盛、***、***、金伟坚公司停止非法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行为是正确的。3.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过低而不是过高。4.一审法院未判令金源利公司承担责任是不当的。
金源利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耀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胡志盛、***、***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允许金伟坚公司非法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金伟坚公司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停止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金源利公司停止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帮助金伟坚公司利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从事出口业务的行为;4.***、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共同赔偿耀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整,***、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中国活动房屋制造安装的企业,于2004年8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研发、加工、生产、销售:集成房屋及金属制品;园林景观设计及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设计。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荣获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称号,“耀达”商标获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2017年1月16日,耀达公司由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伟坚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01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胡志盛、洪x君、钟x海,2017年3月24日后股东为洪x君、钟x海,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建材制品、金属制品。
金源利公司于2010年9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潘x灼、林x,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于2011年1月1日与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27日辞职。
胡志盛于2011年5月21日与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8日辞职。
***于2013年2月28日与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27日辞职。
***于2014年1月1日与佛山市南海耀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2日辞职。
上述四人在金伟坚公司成立后均先后入职金伟坚公司。
胡志盛成立金伟坚公司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后,***持续将包含重要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的邮件转发给胡志盛在耀达公司时原“export7”邮箱,共12封邮件,并发给了金伟坚公司邮箱19封;***在离职前将公司信息发到自己邮箱,共137个邮件。而离职后的胡志盛仍然使用耀达公司邮箱与客户沟通,直接继续以耀达公司的业务员身份和邮箱为金伟坚公司服务。
***、胡志盛、***、***在对耀达公司客户和意向客户宣传时,发送了“我们是中国最大的私人活动板房工厂,我们是联合国唯一供应商,我们已经有19年历史”“我们有三间工厂,综合厂耀达,做别墅的耀嘉,做营地的WELLCAMP(即金伟坚公司)”“欢迎参观耀达集团和WELLCAMP公司”“因为我们集团已经设立了一个新公司名为WELLCAMP,专注于劳动营和钢结构。WELLCAMP(即金伟坚公司)将会为我们的VIP客户提供更复杂的高端产品和高质量的产品”等邮件。
在2015年1月2日,***将利用耀达公司的项目图片信息制作的金伟坚公司的宣传册直接发送给耀达公司的客户,并声称“请查看耀达集团的PPT,和专注于营地的我们的分支机构的wellcamp公司的宣传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是否有实施了不当竞争的行为;2.若***、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关于***、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是否有实施了不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耀达公司是一家经营中国活动房屋制造安装的企业,而金伟坚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建材制品、金属制品等,两者的业务之间有交叉的部分,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根据耀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胡志盛、***、***均原为耀达公司职工,并先后辞职后入职金伟坚公司。***、胡志盛、***、***在入职金伟坚公司前后,利用便利条件获得了耀达公司的客户资源,在对外的邮件和宣传中,刻意混淆金伟坚公司与耀达公司的关系,金伟坚公司主观明显具有攀附耀达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二者产生混淆或者造成错误联想,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诱导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联系,金伟坚公司该行为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而***、胡志盛、***、***共同实施了该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耀达公司指控金源利公司构成了帮助侵权的问题,由于金源利公司为进出口贸易公司,其中经营活动中的定金支付、合同签订、报关等一系列业务均是其正常的业务范围,其并没有义务和能力去审查金伟坚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抢占了耀达公司的份额所得,因此耀达公司指控金源利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耀达公司与金伟坚公司是从事同类产品经营与销售的企业,金伟坚公司混淆与耀达公司的关系的行为,影响耀达公司合法、公平的竞争,挤占了耀达公司应得的交易份额,损害其利益,故应承担停止混淆的行为并停止非法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行为。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耀达公司对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胡志盛、***、***、金伟坚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胡志盛、***、***、金伟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以及耀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金伟坚公司、***、胡志盛、***、***连带赔偿耀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耀达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金源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胡志盛、***、***、金伟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混淆金伟坚公司与耀达公司之间的关系的行为以及停止非法使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行为;二、***、胡志盛、***、***、金伟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耀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0000元;三、驳回耀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3800元,由耀达公司负担3800元,由***、胡志盛、***、***、金伟坚公司连带负担10000元。
本院审理查明,耀达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胡志盛、***、***停止对外披露、允许其他单位非法使用耀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的行为;2.金伟坚公司停止使用耀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耀达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的行为;3.金源利公司停止使用耀达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帮助金伟坚公司利用耀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从事出口业务的行为;4.***、胡志盛、***、***、金伟坚公司共同赔偿耀达公司因商业秘密受侵害的经济损失5000000元,***、胡志盛、***、***、金伟坚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共同承担。耀达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胡志盛、***、***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允许金伟坚公司非法使用耀达公司经营秘密及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金伟坚公司停止使用耀达公司经营秘密和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金源利公司停止使用耀达公司经营秘密和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帮助金伟坚公司利用耀达公司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从事出口业务的行为;4.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胡志盛、***、***、金伟坚公司、金源利公司共同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耀达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除请求法院判令***、胡志盛、***、***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新增请求外,其他诉讼请求均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至于耀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胡志盛、***、***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诉讼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耀达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该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耀达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除“***、胡志盛、***、***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金伟坚公司停止混淆耀达公司和金伟坚公司之间的关系”外,其他诉讼请求均在本案前已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中主张并经该院审理,且双方当事人相同,故耀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对关于该部分诉讼请求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胡志盛、***、***、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使用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行为的判决;
二、驳回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胡志盛、***、***停止允许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佛山市金源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客户联系信息以及帮助佛山市金伟坚建材有限公司利用广东耀达房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从事出口业务的行为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航
书 记 员 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