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93号
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34K5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启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925号3幢3**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AWTXD74。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250,000元。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