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AM62734K5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启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925号3幢3**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AWTXD74。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川1002财保9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2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25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