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

***与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7080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花荄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凯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