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耿照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柴火市街印象江南小区B10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可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