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书

(2020)川0681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C81E711。

法定代表人:陶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前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立从,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启公司)诉被告四川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全英

人民陪审员  陈淑惠

人民陪审员  刘开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江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