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书
(2020)川0681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C81E711。
法定代表人:陶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前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立从,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启公司)诉被告四川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全英
人民陪审员 陈淑惠
人民陪审员 刘开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江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