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莫干山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德清县莫干山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70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伟,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莫干山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庾村集镇。
法定代表人任良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德清县莫干山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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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昆明
人民陪审员康丽
人民陪审员林平连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