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82行审138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141号。
法定代表人俞其,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彬晖,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东路1号、3号(康鑫梵石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敏敏。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甬慈公共一决字第2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甬慈公共一决字第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9)甬慈公共一决字第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黄文琼
审 判 员 倪东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佳益
代书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