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34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

主要负责人:陈朝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东路1号、3号(康鑫梵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2LA6P。

法定代表人:张敏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11楼11-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21519M。

主要负责人:王永利。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同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佳怡

代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