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34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
主要负责人:陈朝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东路1号、3号(康鑫梵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2LA6P。
法定代表人:张敏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11楼11-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21519M。
主要负责人:王永利。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同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佳怡
代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