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何一栋、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247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一栋,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
负责人:满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何一栋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何一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