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与成都航天星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18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航天星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与成都航天星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但系轮候冻结;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未在其经营住所地办公,无法查找联系。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标的1788245元未履行,执行费2028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