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铁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03民初471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铁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铁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喜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安徽铁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喜违约金1万元;2、诉讼费用由安徽铁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22年1月4日,原告**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铁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祝雪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