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792号之一
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来安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7238554A。
法定代表人:吴长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村东山北路33号科创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KTL2XU。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计524.50元,由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