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792号之一

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来安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7238554A。

法定代表人:吴长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村东山北路33号科创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KTL2XU。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计524.50元,由原告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