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6257号
申请人:马敏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钊,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召福,执行董事。
马敏敏与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敏敏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671729.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71729.1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71729.17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71729.17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879元由申请人马敏敏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炜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