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召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6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盛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故本案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故本案不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均无权受理本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确定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叶花
审 判 员 张 凯
审 判 员 赵 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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