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28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671729.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71729.1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625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71729.17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