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31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2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681561136Y。
本院在审理***与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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