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2256号
原告: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大道北段38、40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